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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桂财监〔2023〕154号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3-08-01 15: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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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监〔2023〕154号

当事人:广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301679

地  址:柳州市东环路230号居上东旺阁1幢21层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所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出具的广正师审字(2021)第007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75,000元),未对应收账款34,549.87万元、其他应收款4,387.83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对预付款项、应付利息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原因,预付款项未按客户明细实施替代程序;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048.62万元和应付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商贸有限公司934.65万元未获取回函,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房屋建筑物净值17,161.34万元,占固定资产净值的49.07%,未获取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明进行核查,也未说明原因;没有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减值准备测算程序;预付款项中3笔款项合计1,569.24万元为设备已收到、发票未收到而长期挂账的款项,未对上述款项是否应转入固定资产或当期损益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202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03,160.85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86,860.85万元,累计亏损数额巨大,且主要经营资产受诉讼影响进行拍卖,但没有就上述事项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管理层改善经营情况方案或清算方案等审计证据;根据财务报表附注“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以及相关拍卖网站查询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位于来宾市红河农场内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存货等资产,已于2021年2月9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整体拍卖,成交价格为50,077.20万元,早于审计报告日期2021年2月20日,但审计工作底稿未获取判决执行书、被审计单位的整体资产处置方案等必要资料;根据被审计单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致送的《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关于职工安置的函》,共有241人选择与天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未对上述事项涉及的经济补偿金实施必要的核查、测算程序,未说明原因,未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的影响。

(二)你所出具的广正师审字(2021)第032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10,000元),未对短期贷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原因,未实施减值准备测算程序;未获取本期新增发放贷款的大额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进行核查,未获取可疑、次级、关注类贷款的相关诉讼、催收资料进行核查。短期贷款本期向柳州市喜美食品有限公司、柳州森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借款借据和银行业务回单显示的收款人均为柳州永生好茶油有限公司,底稿中未对该差异情况说明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其他应付款中追偿回的贷款11.6万元未结转短期贷款,未进行审计调整。

(三)你所南宁分所出具的广正师宁审字[2021]第0162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19,800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检查程序不到位,对2018年和2019年销售收入情况仅获取了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没有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并形成审计记录;对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的核查程序不到位,2018—2020年研发人员工资分别为225.86万元、290.33万元、339.26万元,占当年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49.89%、56.47%、58.37%,未获取部分科技人员学历、专业、职称和岗位等方面的信息,没有科技人员资质、能力、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核查轨迹,未对各研发项目之间的工资分配情况进行重新测算等;对直接投入费用的核查程序不到位,2018年-2020年直接投入费用分别为213.34万元、207.43万元、221.76万元,占当年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47.13%、40.34%、38.15%,原材料领用未直接计入研发项目而是计入生产成本,缺少对领用原材料和电费在生产与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情况实施重新测算、核查的审计轨迹;2018—2020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共15项,已获得8项自主知识产权,未记录对知识产权和研究项目进度成果等方面实施核查程序的审计轨迹;未记录对研究项目立项文件等实施核查程序的审计轨迹;获取的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缺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未记录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情况实施核查程序的审计轨迹。
    (四)你所南宁分所出具的广正师宁审字[2021]第0178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120,000元),对固定资产仪器及设备原值15,057.25万元未实施监盘程序;对项目七项指标达标情况的检查,在底稿中复印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报告、会计凭证、发票、合同、银行单据及相关文件,但未按项目七项指标分别归集并形成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分析程序、截止测试等底稿,没有审计说明、审计结论,无法反映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轨迹;没有获取被审计单位2018年—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核查。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所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上述4份报告的违法所得224,8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随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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